大多数儒家学者以为,孔子据鲁史记旧文“笔则笔,削则削”[1]卷47《孔子世家》而撰作《春秋》,在笔削之间既体现“史官之法”[2]卷30《艺文志》,又通过这些例法以见褒贬之义。要研究《春秋》必须要掌握其例法,《谷梁传》在传释《春秋》时十分重视这个特点。由于《谷梁传》解释《春秋》,传例随文而发,散见而互出,所以晋朝范宁在作《春秋谷梁传集解》时,为了指导注释工作,“乃商略名例”,其具体数字据唐代杨士勋疏称:“范氏别为《略例》百余条”[3]卷首,范宁《春秋谷梁传序》。从范、杨的话语中可推知,范宁可能归纳出如杜预《春秋经传集解》那样单列的“五十凡(例)”。然这百余条略例至迟在清代已不单行,因此,《四库全书总目》推测“《自序》中有‘商略名例’之句,疏称宁‘别有《略例》百余条’,此本不载。然注中时有‘传例曰’字,或士勋割裂其文,散入注疏中欤?”[4]卷26《春秋谷梁传注疏提要》认为杨士勋在为范宁《春秋谷梁传集解》作注疏时,已将范宁所归纳的百余条略例散入疏中,学者多以为确解。然细研《春秋谷梁传注疏》本文,四库馆臣之说多有不实之处,还须进行研究。另外,杨士勋在作注疏时,对例法进行了较多的发展和引申。然学术界对这两个问题缺乏较详实的研究,我们对此略作分析。
一、范宁对例法的归纳
1、“传例”
关于范宁注解《谷梁传》所定“名例”,四库馆臣以为“注中时有‘传例曰’”,怀疑杨士勋将其散入注疏中。我们以此为线索考察《春秋谷梁传注疏》,在杨士勋所作疏中,有两条:即“传例:凡弑君书日以明正。”“传例:将卑师众曰师,将尊师少言将。”而在范宁集解中有35 条,分别如下:
1、传例曰:“灭国有三术,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2、传例曰:“及者,内为志焉尔。”3、传例曰:“当国以国氏,卑者以国氏,进大夫以国氏。”4、传例曰:“斩树木、坏宫室曰伐。”5、传例曰:“外盟不日。”6、传例曰:“诸侯时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忧危最甚。不得备礼葬也。”7、传例曰:“取,易辞也。”8、传例曰:“公往时,正也。”9、传例曰:“往月,危往也。”10、传例曰:“纳者,内弗受也。日之,明其恶甚也。”11、传例曰:“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12、传例曰:“雩,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13、传例曰:“不日,疑战也。”14、传例曰:“归为善,自某归次之。”15、传例曰:“大夫出奔反,以好曰归,以恶曰入。”16、传例曰:“不期而会曰遇,遇者,志相得也。”17、传例曰:“凡城之志,皆讥。”18、传例曰:“获者,不与之辞。”19、传例曰:“莅,位也。内之前定之盟谓之莅,外之前定之盟谓之来。”20、传例曰:“侵时而此月,盖为溃。”21、传例曰:“逃义曰逃。”22、传例曰:“以国氏者,嫌也。”23、传例曰:“以者,不以者也。”24、传例曰:“天子大夫称字。”25、传例曰:“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26、传例曰:“诸侯正卒则日,不正则不日。”27、传例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28、传例曰:“失德不葬”;“君弑,贼不讨不葬,以罪下也”;“日卒,时葬,正也”。29、传例曰:“国曰灾,邑曰火。”30、传例曰:“已伐而盟。复伐者,则以伐致。盟不伐者,则以会致。”31、传例曰:“称人以杀,为杀有罪。”32、传例曰:“大夫不日卒,恶也。”33、传例曰:“盟不日者,渝盟恶之也。”34、传例曰:“恶事不致,公会夷狄伐齐之丧,而致之何也?”35、传例曰:“微杀大夫谓之盗。”
从上面37 条材料可以看出:
(1)“传例”是《谷梁传》在传释《春秋》时所确定的例法,由范宁在注中具体加以归纳总结,一般来说是《谷梁传》在解释《春秋》时的传文原话。如“及者何?内为志焉尔”,是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眜的传文;“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是桓公二年冬公至自唐的传文;“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是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的传文;“大夫出奔反,以好曰归,以恶曰入”,是庄公九年夏齐小白入于齐的传文,等等。
(2)“传例”几乎是范宁注解《谷梁传》时的注语,而杨士勋在义疏范宁《春秋谷梁传集解》时较少引用“传例”,仅有两条。故《四库全书总目》所言“散入注疏中”之说,有两处不确。一是杨士勋作疏时,遵循“疏不破注”的原则,不会改变范宁注的内容,也就是“传例”不会由杨士勋“散入注中”,可信注中所见35 条“传例”为范宁原文。二是“传例”仅两条散入疏中,所占比例较轻,说明《四库全书总目》有所夸大。
即使“传例”是由杨士勋“散入注疏中”,然37 条不足百余条之数。如果我们不以“传例”为标准考察杨士勋散入疏中的范宁“名例”,会发现在杨士勋疏中有一类例法是被四库馆臣所忽略,那就是范氏“略例”。
2、范氏“略例”
我们从杨士勋疏中检录出范氏“略例”二十余条,备举如下:
(1)桓公八年十月,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疏》:“依范氏《略例》,凡有十九‘遂’事,传亦有释之者,亦有不释者,此是例之首。”(2)桓公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疏》:“范氏《略例》云:逆王后有二者,以书逆王后,皆由过鲁。若鲁主婚而过我,则言归。若不主婚而过我,则直言逆。”(3)桓公九年三月,宋人迁宿。《疏》:“范《略例》云:凡迁有十,亡迁有三者,齐人迁阳,宋人迁宿,齐师迁纪是也。好迁有七者,邢迁夷仪,卫迁帝丘,蔡迁州来,许迁于叶,许迁于夷,许迁白羽,许迁容城是也。余迁皆月,许四迁不月者,以其小,略之如邑也。迁纪不月者,文承月下,蒙之可知也。”(4)庄公二十年夏,齐大灾。《疏》:“范例云:灾有十二,内则书日,外者书时,国曰灾,邑曰火。内则书日,新宫、御廪之类是也。其外则时者,则宋大水、齐大灾之等是也。”(5)僖公九年七月乙酉,伯姬卒。《疏》:“范氏《别例》云:内女卒葬例有六,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文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庄四年葬纪伯姬,三十年葬纪叔姬,襄三十年宋葬共姬是也。”(6)僖公十五年十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疏》:“范《别例》云:凡书获有七:谓莒挐一也,晋侯二也,华元三也,蔡公子湿四也,陈夏啮五也,齐国书六也,麟七也。”(7)文公六年闰十月,闰月不告月,犹朝王于所。《疏》:“范氏《别例》云:书不告朔有三,皆所以示讥耳。则此文,一也;公四不视朔,二也;襄二十九年,公在楚,三也。”(8)文公九年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齐。《疏》:“范氏例云:夫人行有十二,例时,此致而书月者,盖以非礼而致,故书月以刺之,余不书月者,当条皆有义。”(9)文公九年九月癸酉,地震。《疏》:“范例云:地震五,例日”。(10)宣公元年夏,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疏》:“范《别例》云:放大夫凡有三,晋放胥甲父一,昭八年楚放公子昭二,哀二年蔡人放公孙猎三也。”(11)宣公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疏》:“范氏《别例》云凡三十五。范既总为例,则言‘之’者,并是缓辞也。”(12)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疏》:“范《别例》云:作例有六,直云作者三,云新作亦三也。云作三者,谓作丘甲,一也;作三军,二也;作僖公主,三也。云新作三者,谓新作南门,一也;新延厩,二也;新作雉门及两观,三也。言作者不必有新,言新则兼作也。”(13)成公元年十一月,楚公子婴齐率师伐莒。庚申,莒溃。《疏》:“范《别例》云:凡溃有四,发传有三。”(14)成公十年春,卫侯之弟黑背率师侵郑。《疏》:“故范准例言之,称弟之例有四意,齐侯之弟年来聘,郑伯使其弟御来盟,为接我称弟;卫侯之弟专,为罪兄称弟;陈侯之弟招,恶之称弟;叔肸及卫侯之弟黑背,为贤称弟,是有四也。”(15)成公十七年九月,晋侯使荀来乞师。《疏》:“范《别例》云:‘乞师例有三。’三者不释,从例可知也。乞例六者,乞师五,乞盟一,并为之六。”(16)昭公八年秋,蒐于弘。《疏》:“范氏例云:蒐狩书时,其例有九。书狩有四,言蒐有五。”(17)昭公三十一年四月丁巳,晋侯使荀栎唁公于乾侯。《疏》:“范例云:唁有三,吊失国曰唁。”(18)定公元年九月,立炀宫。《疏》:“范例云:宫庙有三者,三者文有详略。详略见功有轻重:丹楹功少,故书时;刻桷功重,故录月。”(19)定公十五年九月,滕子来会葬。《疏》:“范例云会葬四,案经有三,诸侯自相会葬,天子之会葬,天子之大夫来会葬。”(20)定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稷,乃克葬。《疏》:“范例云:‘克例有六’,则数何文以充之?解,郑伯克段一,不克纳二,雨不克葬三,日中不克葬各二,是谓四,通前二为六也。”(21)哀公十二年五月甲辰,孟子卒。《疏》:“范例:‘夫人薨者七,而书葬者十。’即桓公夫人文姜一,庄公夫人哀姜二,僖公之母成风三,文公之母声姜四,宣公之母顷熊五,成公之母穆姜六,成公之嫡夫人齐姜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归氏九,哀公之母定弋十。十者并书葬,其隐夫人从夫之让,昭公夫人讳同姓,二者皆不书葬也。”
从上述的21 条“略例”,可作如下推论:
(1)这些是范宁根据《春秋》同类纪事经文而总结的例法,统计出具体的次数,范宁或杨士勋(这些“略例”有些是范宁的原文,也有杨士勋以己语述之者)列举出每条史事,并分析其异同。这些例法不出现在《春秋谷梁传》的经传注文之中,而是被杨士勋引用到义疏文字中,说明范宁总结的这些例法极有可能单独别行。所以,杨士勋的义疏为保存这些成果具有重大的学术贡献。
(2)这些例法的名称多样,有“范氏《略例》”、“范《略例》”、“范例”、“范氏《别例》”、“范《别例》”、“范氏例”等。“略例”是从“商略名例”简省而来,“别例”是别行之例,其他则为二者的简称。这些名称的差异,是杨士勋随意称引的结果。
(3)上述例法包括遂例、逆王后例、迁国例、灾例、夫人卒葬例、获例、告朔例、夫人行例、地震例、放大夫例、之例、作例、溃例、称弟例、乞例、蒐狩例、唁例、会葬例、克例、夫人薨葬例。其中,“遂”为“继事之辞也”,“之”是“缓辞也”,除二者是虚词外,其余均是实词,反映一定的历史活动。它们少数与日月时相关,多数与时间无关。
3.注例
然依据《四库全书总目》之说,散入注疏的“传例”、“略例”近六十条,然仍不足百余条之数。我们考察范宁注解,又发现了“注例”这类例法。范宁在注解中除对《谷梁传》总结出“传例”、“略例”外,还提出自己解释《谷梁传》新的例法,即“×例×”,我们称之为“注例”,列表如下(只列“例目”,不列具体经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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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目 |
统计 |
日例 |
1.凡卿大夫盟,信之与不,例不日;公卿之盟书日;卑者例不书日;外盟不日;平不日。 2.夫人薨,例日。 3.弑君日与不日,从其君正与不正之例也。4.败例日与不日,皆与战同。 5.内灾例日。 6.内女卒例日。 7.执例日。 |
7 |
月例 |
1.桓弑逆之人,出则有危,故会皆月之。 2.执大夫无罪者月。 3.诸侯出奔例月。 |
3 |
时例 |
1.会例时。 2.伐例时。 3.遇例时。 4.讨贼例时。 5.围例时。 6.城例时。 7.聘例时。 8.凡有所归,例时。 9.大水例时。 10.有年例时。 11.蒐狩例时,而此月者,重公失礼也。 12.外相如不书,过我则书,例时。 13.蒐阅例时。 14.执大夫有罪者例时。 15.筑例时。 16.外灾例时。 |
16 |
日月时例 |
1.赗例时,书月,以谨其晚。 2.入例时,恶甚则日,次恶则月。3.不亲逆则例月,重录之。亲迎(逆)则例时。 4.大国篡例月,小国时。 5.失礼宗庙,功重者月,功轻者时。 6.来朝例时;月者,谨其无礼。 7.失礼,祭祀例日。得礼者时。 |
7 |
其他例 |
1.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称名。
2.君杀大夫例不地。
3.外大夫例不书卒。
4.依例,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 |
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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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分析上面的材料,我们得到如下结论:
(1)这些例目均是范宁注解《谷梁传》时从《春秋》经文归纳所得,大部分注于《春秋》经文之后,以作为注解《谷梁传》的指导;杨士勋在作《春秋谷梁传注疏》时,也引用这些传目来作疏释《谷梁传》及其范宁注文。
(2)从所列例目来看,有关“日、月、时”的传目占近百分之九十的比例。我们可归纳出以下特点:首先,孔子修《春秋》“假日月以定历数”[2]卷30《艺文志》,即通过日月时来表达春秋十二公的纪年。这反映了《春秋》作为编年体史书,“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5]卷1《春秋左氏传序》的特点,即非常强调时间性这一要素。所以,崔子方认为“圣人之书,编年以为体,举时以为名,著日月以为例,《春秋》固有例也,而日月例盖其本。”[7]序唐代啖助以为“《公》、《谷》多以日月为例,或以书日为美,或以为恶。……故知皆穿凿妄说也”[8] 卷9,宋代刘敞批评《谷梁传》“窘于日月”[9] 卷6《左氏传》,大体缘于此。
其次,范宁说“《谷梁》皆以日月为例”,但范宁所总结的日、月、时之例,时例多,月例少,亦有兼言日月时者,所以宋代学者程颐说:“或日或不日,因旧史也。古之史记事简略,日月或不备。《春秋》因旧史,有可损,而不能益也。”[10] 卷5《春秋》“隐元年十二月公子益师卒”日、月、时不完全,有鲁史本身的原因,也有孔子的主观目的,据杨士勋解释说:“此传凡是书经皆有日月之例者,以日月相承,其事可悉,史官记事,必当具文,岂有大圣修撰而或详或略?故知无日者,仲尼略之,见褒贬耳。”卷1,“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眜”即通过日、月、时的有无,来表达褒贬目的。
由上可见,我们将上述“传例”、“略例”、“注例”三类例法加以合计有九十余条,如果把少数散佚以及重复不计的条目计算在内,可与杨士勋“百余条”之数相合。因此,范宁的“商略名例”应包括上列三类例法。三者之间也有区别:首先,形式有差异。“传例”是《谷梁传》传释《春秋》时的原文,涉及到《春秋》载事的书法,偏重于《春秋》“义”的方面;“略例”是对《春秋》所载同类史事进行综合分析,言其异同,偏重于《春秋》“事”的方面;“注例”是范宁根据《春秋》记载史事遣词用语的差异确立具体的例法及其变化,偏重于《春秋》“文”的方面。其次,它们在《春秋谷梁传注疏》中的位置不同。“传例”和“注例”存在于范宁《春秋谷梁传集解》之中,而只有“略例”被保留在杨士勋《春秋谷梁传注疏》里。所以,《四库全书总目》认为范宁所总结的“传例”被杨士勋“散入疏中”的观点并不完全确切。
二、杨士勋对例法的研究
杨士勋在疏释《春秋谷梁传集解》时,对范宁的例法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解释经传例法的名词与术语。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
1、经例、众例、常例、变例、异例、内外例
(1)经例
经例,就是《春秋》经文记载历史所使用的例法,即上述的“注例”部分。如襄公十一年七月,楚人执郑行人良宵。杨士勋《疏》称:“案经例执大夫皆称人而执,未有称公侯者。”
(2)众例
众例,是从相同史事中归纳出的通用之例,即上面的“略例”。如昭公十一年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谷梁传》问:“何为名之也?”范宁注释说:“据诸侯不生名。”杨士勋疏解道:“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不名,所以不据之,以明于例。而总云‘诸侯不生名’者,以传于郑伯髡原之卒,亦言诸侯不生名者,又恐华戎异例,故注以广问众例言之。”说明诸侯生前不称名,这是古代《曲礼》所言的基本礼制,也是《春秋》、《谷梁传》通行的记事方法。
(3)常例
常例,就是《春秋》、《谷梁传》通常遵循的例法,即上面所述的“传例”、“注例”。如庄公二十三年夏,萧叔朝公。萧为微国,也是鲁国的附属,所以杨士勋注疏说:“书名者,附庸常例。”[3] 卷6“庄公二十三年夏萧叔朝公”另如僖公元年十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丽,获莒挐。《谷梁传》提出疑问:“内不言获,此其言获,何也?”杨士勋回答说:“获者不与之辞,内不言获,乃是常例。”范宁《谷梁传》注解所总结的其他例日、例月、例时等等之例法,均是常例。
如果与“常例”不同者,又分三种情况:
(4)与常例相违背就是“变例”
如襄公九年四月,陈火。按《谷梁传》传例“国曰灾,邑曰火”,陈既为国,当记以“灾”,为何书为 “火”?杨士勋《疏》解释说:“陈灭不可以比全国,故以邑录之。既以邑录之,则不得与国同文,国邑文既不同,传宜显变例,故云‘国曰灾,邑曰火’。”陈国之灾不是全国性的,所以《春秋》以城邑之灾相待,以显与常例“国曰灾,邑曰火”的变化。《谷梁传》中凡言“与常例违”、“非正”、当例日而例时或例月、当载地而“不地”者等等情况,均是杨士勋所认为的“变例”。
(5)中国与夷狄不同就是“华夷异例”
《史佚之志》记载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5] 卷26“成公四年秋公至自晋欲求成于楚而叛晋”,中国自古以来就非常强调“华夷之辨”,在《春秋》记载中原之国与夷狄之国的例法就有差异。如宣公十五年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谷梁传》解释说,灭国有三术:“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不日。”襄六年《谷梁传》所载与此大体相同:“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均说明中原国家与夷狄之国灭亡的纪时方式有差异。另如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谷梁传》认为“会者,外为主焉尔”,表明鲁隐公受邀赴会。隐公九年冬公会齐侯于防,《谷梁传》再次说“会者,外为主焉尔”,为何重复“发传”?杨士勋解释道:“重发传者,嫌华戎异(例)故也”[3] 卷1“隐公九年冬公会齐侯于防”,正如范宁注所说原因“会戎,危公也”[3] 卷1“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而与齐侯相会相对安全,故此二传例有别,属于典型的“文同而义异者”[3] 卷1“隐公二年九月纪履緰来逆女”。再如昭公十六年春,“楚子诱戎蛮子杀之”与昭公十一年四月“楚子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不同,《谷梁传》认为“楚子不名,戎蛮子非中国故”[3] 卷18“昭公十六年春楚子诱戎蛮子杀之”,因此“华戎异例”。
(6)鲁国与其他国不同就是“内外之例”
范宁认为“《春秋》尊鲁”[3] 卷6“庄公三十一年六月齐侯来献戎捷”,杨士勋将其理解为“《春秋》以鲁为主”[3] 卷7“僖公二年九月齐人、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或者更进一步说“《春秋》内鲁”[3] 卷10“文公元年秋公孙敖会晋侯于戚”,这反映了“仲尼书经,内外有别。既内外别,则亲疏尊卑见矣。”[3] 卷14“成公九年七月晋栾书帅师伐郑”不仅体现亲疏尊卑,而且“外内之意别,故传辨彼我之情也”[3] 卷1“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眜”,即可分清鲁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异。如上面“注例”表中所见的“内灾例日”、“外灾不书”、“外大夫例不书卒”等均表现为内外的分别。再如庄公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范宁注称“公盟例日,外诸侯盟例不日”,时间的准确性体现了内外盟会的差异。另如襄公十四年四月己未,卫侯出奔齐。范宁认为诸侯出奔当例月,因卫侯结怨于民而被迫出逃,所以记日“以著其恶”。然杨士勋认为昭公二十五年九月乙亥,“公孙(逊)于齐”,按范宁之说,鲁昭公出奔记日也是“明公之恶也”,但实际上鲁昭公是被鲁公室三桓所逐,所以“或可详内,不可以外例准之”[3] 卷15“襄公十四年四月己未卫侯出奔齐”,杨士勋的分析是正确的。
2、起例、蒙例、比例、依例、违例
我们在上文谈到的例法,是通过何种方式形成的?又比如当例日而例月例时,当书而又不书,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杨士勋在作注疏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总结:
(1)起例
起例,即《谷梁传》或范宁注第一次提出例法。如隐公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谷梁传》提出“内不言战”,杨士勋认为“公败宋师,起例之始。”[3] 卷4“桓公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另如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谷梁传》引申经文说:鲁公应邀赴会,当“智者虑,义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然后可以出会”,否则有一定危险。桓公十八年正月,鲁桓公与齐侯相会,四月桓公夫人姜氏与齐侯于齐国谋杀鲁桓公。《谷梁传》再次阐发“智者虑,义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备,然后可以会矣”的传文,所以杨士勋推论说:“桓无三臣之策而出会齐侯,身死于外,故重起例明其不可。”[3] 卷1“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
(2)蒙例、比例、依例
蒙例、比例、依例大体相同,当《谷梁传》与范宁集解“起例”之后,其后相同史事的传、注依从同一的例法。如僖公十一年八月,大雩。《谷梁传》认为雩例月为正常情况,旱例时则为正常情况。为什么这样加以区分?杨士勋认为“旱必岁穷,非一月之事故也”,以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为例,《谷梁传》有“旱,时,正也”的例法,所以宣公七年秋大旱,“亦蒙例可知”为正常。
另如僖公二十五年四月,宋杀其大夫。《谷梁传》引用郑玄《释废疾》说:“《春秋》辞同事异者甚多,隐去即位以见让,庄去即位为继弑,是复可以比例非之乎?”
再如襄公二年六月庚辰,郑伯卒。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范宁注有“不书晋、宋之将,以慢其伐人之丧”,杨士勋指出:“依例,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可见,晋宋两国出兵最多,因此三人虽同有伐丧之罪,或名或师,可知称师者罪重,称名者罪轻。
(3)违例
杨士勋认为《谷梁传》及其范宁注所确定的均为常例,凡与常例不符或相违背,被称为违例,当然我们在《春秋谷梁传注疏》中还可看到相“乖”、相“异”等例皆属于此类。
如庄公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齐。按《谷梁传》之传例:“致月,有惧焉尔”,那么记以时则不危惧,“嫌与例乖”。另如庄公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谷梁传》再言传例:“入者,内弗受也。”杨士勋认为:“重发传者,嫌夫人与他例异故也。”再如庄公二十八年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谷梁传》对此书法产生疑问:“其称人以败,何也?”杨士勋根据桓公十三年二月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宋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的《谷梁传》“战称人,败称师”的传例,认为“是发违例之问也。”[3] 卷6“庄公二十八年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僖公十八年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齐师败绩。按《谷梁传》的传例:“战不言伐,客不言及”,所以杨士勋认为“战伐不并举,此上有伐文,今又言战,是违常例也。又伐人者为客,受伐者为主,此言及齐师,是亦违常例也。”
综上所论,范宁、杨士勋对《春秋谷梁传注疏》的例法总结和研究作了开创性的工作。范宁所归纳的“传例”、“注例”、“略例”,全部与《春秋》与《谷梁传》有关。“传例”据《春秋》经文而发,“注例”据“传例”而补充,“略例”是对“传例”、“注例”的综合,具有“属辞比事”之意蕴。范宁所总结的三种例法对于研究《谷梁传》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所以宋代学者吕大圭认为:“范宁,《谷梁》之忠臣”[11]附录:《春秋五论》。杨士勋将范宁所确定的“略例”散入疏中,使后人从而了解其面貌,这种保存文献的功劳是值得肯定的。杨士勋对范宁所确定的例法作了更进一步的分析与发挥,特别是在范宁“文同而义异”基础上提出“经变文以示义”[3] 卷 5“庄公十年三月宋人迁宿”杨士勋《疏》的解释例法原则,对后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所以清代阮元赞叹“杨士勋《疏》分肌擘理,为谷梁学者未有能过之者”[12]卷11《春秋谷梁传注疏校勘记序》,对他的贡献作了较高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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