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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谷梁传》中的女子与婚姻

[日期:2009-05-12   来源:《齐鲁学刊》  作者:浦伟忠   ]

儒家的伦理道德, 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也势必影响到家庭和婚姻等, 研究一下《春秋谷梁传》(简称《谷梁传》)有关女子和婚姻的论述, 有助于我们对儒家伦理道德观的深入理解。本文试图对《谷梁传》有关婚俗及女子的描述作一全面的透视, 了解一下《谷梁传》中女子的地位, 她们的行为规范、以及婚姻媒使、婚礼的仪式和夫妇间的关系。

婚姻的观念和理论, 是婚姻形态的核心。尽管《谷梁传》中有关这方面的论述不足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理论, 但对其中的妇道与婚姻进行深入研究, 仍然是很有价值的。

《谷梁传》中女子的地位低于男子, 无论婚前婚后, 都要求她们从属于男子。《谷梁传》认为:女子“ 从人者也。妇人在家制于父, 既嫁制于夫, 夫死从长子” (隐公二年)。明确提出了女子“ 三从” 之教。女子三从的说法, 在《春秋公羊传》中未曾见到, 在以前的儒象典籍中也未曾见到。

妇女地位的低下, 并非由于儒家的倡导, 然而, 由轻视妇女, 进而严格男女之大防, 讲求男女授受不亲, 并使之成为一套系统的妇道规范, 却不能说与儒家无关。孔子说:“ 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 (《论语• 阳货》)表示了对女子的轻贱。我们从孟子讲夫妇有别、男女授受不亲, 以及“ 嫂溺援之以手” 的论述中可以看到, 孟子时代的男女大防已经十分严格。女子地位的日益低下, 要求女子从属于丈夫, 可能是孟子、荀子时代的反映, 这可以从孟子、荀子的有关论述中看出来。孟子说“ 子未学礼乎?丈夫之冠也, 父命之,女子之缘也, 母命之, 往送之门, 戒之曰:‘往之女家, 必敬必戒, 无违夫子!’ 以顺为正者, 妾妇之道也。”( 《孟子• 膝文公下》)荀子说:“ 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 夫无礼则恐惧自谏也。” (《荀子• 君道》)不仅强调男女有别, 而且强调女子“ 无违夫子” 、“ 柔从听侍” , 要求妻子柔顺地服从听命于自己的丈夫, 这大概可以说是三从之义的滥殇。荀子的学生、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 在此基础上概括出“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 的所谓“ 天下之常道” 。他说:“ 臣之所闻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 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 此天下之常道也。” (《韩非子• 忠孝》)西汉的儒生们又把这种伦常关系归结为王道之三纲(《春秋繁露• 墓义》)。有人认为, 孟子、荀子开启了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纲常名教, 是很有道理的。

从孔子到荀子,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有了极大的发展。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到, 他们的热情, 大多倾注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上, 而对于夫妇之道, 仅止于夫妇有别、妻事夫而已。《左传》里的妇女, 地位巳是十分低下, 把女子当作玩物、附属品任意送人的记述,在《左传》里比比皆是, 而且它已明确地指出“ 女子, 从人者也” , 这与《谷梁传》的三从之教已经十分相近, 只不过《各梁传》更为详尽地阐述了女子从人的具体内容而已。

整齐封建伦理道德是秦汉儒生的一个特色。从古书记载来看, 宣扬女子三从之教的,一大多是秦汉之际的典籍, 如《礼记》等, 这些书虽然有先秦儒家的思想在内, 但随着时间的迁移、风气的影响以及个人的好恶而有所删益, 变成整理者自己的思想。如《大戴礼记· 本命篇》说:“ 妇子, 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 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 适人从夫, 夫死从子, 无所取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 事在馈食之间而已矣。” 《仪礼。丧服》、《礼记·郊特牲》都有类似的论述。时代相近, 对于某一事物的提法, 大致总是相同的。所以,认为女子三从的说法起于秦汉之际, 恐怕不为不确。

《谷梁传》认为:女子三从之义, 同样适用于国君的夫人。《谷梁传》隐公二年载:“夫人子氏舞薨……夫人者, 隐之妻也。卒而不书葬, 夫人之义, 从君者也。”鲁隐公不欲为鲁君, 将以国君之位让其弟鲁桓公, 书中一再宣扬“ 成公志也” 。鲁隐公被轼, 《春秋》不载其葬, 所以《谷梁传》认为隐公夫人因其夫无葬的记载, 也只能从君而不书葬。夫人的存在、活动、思想, 都以国君为标准而不能超出, 夫人之义不逾君也” 。《谷梁传》成公十五年记曰:“ 八月庚辰, 葬宋共公。月卒日葬, 非葬者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姬, 不可不葬共公也。” 依《谷梁传》之义, 宋共公本不应当其葬, 因为其夫人宋伯姬贤, 其薨书葬, 则按照夫人不逾君的“义” , 也必须记宋共公之葬。从君、不逾君, 清楚地揭示了女子从属的地位, 即使国君夫人也不能例外。

《谷梁传》是坚持男女有别的, 它认为:妇人有妇道, 男子有男子之道, 男子而行妇道是非礼, 男子而见其他的女子是男女无别。男女无别, 是戎狄的行为。《谷梁传》庄公二十四年记曰:“ 大夫宗妇规用币。规, 见也。礼, 大夫不见夫人……大夫, 国体也, 而行妇道, 恶之。” 这是说, 按照礼仪的要求, 大夫是不可以拜见国君夫人的, 男女之别应该严格遵守。大夫而行妇道, 男子而用妇礼, 男女无别, 是甚可丑恶之事。作为一国之体, 大失只、能事奉君主, 而不能事奉君夫人。夫人从属于国君, 国以君为主, 臣以君为纲, 臣应只知有君, 而不知有他人。

 谷梁传》中的女子, 虽然是男子的附属品, 她们内部也是有高下尊卑之分的。就国而言, 国君夫人的地位高于宗妇及卿大夫的夫人, 就家室而言, 夫人的地位高于妾。停公八年记曰:“ 言夫人必以其氏姓, 言夫人而不以氏姓, 非夫人也, 立妾之辞也。” 夫人有氏姓,妾就连氏姓都不能有。国君同姊妹的地位、身份也尊高于其他人。文公十二年载:“ 子叔姬卒。其白子叔姬, 贵也, 公之母姊妹也。” 因为她是公的同母姊妹而尊贵之。可以看出,《谷梁传》中女子的地位系于男子而言, 或取决于其丈夫, 或取决于其父兄。就女子而言,在这个社会中, 她是没有一席独立的地位的。

《谷梁传》热情讴歌的女子典范是宋伯姬, 认为, 伯姬之妇道尽矣” 。襄公三十年记日“ 伯姬之舍失火, 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 伯姬曰‘妇人之义, 保母不在, 宵不下堂。’ 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 伯姬曰:‘妇人之义, 保母不在, 宵不下堂。’ 遂逮乎火而死。妇人以贞为行者也, 伯姬之妇道尽矣。详其事, 贤伯姬也。”《左传》、《公羊传》的记载不尽相同, 评论也异于《谷梁传》。《左传》说:“ 宋大灾。宋伯姬卒, 待姆也。君子谓宋共姬女而不妇, 女待人, 妇义事也。” 《公羊传》说:“ 宋灾, 伯姬卒焉。其称谧何?贤也。何贤尔?宋灾, 伯姬存焉。有司复曰:‘火至矣, 请出。’ 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 妇人夜出, 不见傅母不下堂。傅至矣, 母未至也。’ 逮乎火而死。”《 谷梁传》、《公羊传》都认为伯姬是“ 贤” 而《左传》都认为伯姬是女而不妇。撇去《左传》处女与妇人的礼节有差别不谈, 三传都认为女子夜出要待人而行, 不管它们把它称作妇道也好, 妇人之义也好, 都认为女子待人而出是正确的。宋伯姬能在大火临身生命处于危险中时, 仍然格守妇道, 而不惜自己的生命, 这与后世所谓“ 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 的论述, 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把妇道放在第一位, 女子的生命也以妇道为终极目的。它们所鼓吹的, 正是要女子格守妇道, 甚至不惜以生命去殉妇道。女子不仅被三从之教束缚着, 而且被妇道这张无形的网笼罩着。提出妇道, 强调妇人要尽妇道, 是《谷梁传》的特色。而《左传》认为,作为处女, 应该是傅母不在, 宵不出外而作为妇人, 这一切都是不必要的, 妇人应该见机行事。对于《左传》中的女子来说, 她们所受到的束缚要少一些。三传在女子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异, 颇耐人寻昧。不过, 它们都开始对女子的行为进行规范, 却是不可忽视的。

《谷梁传》在这里还提出了女子贞的问题, 即“ 妇人以贞为行者也” 。这里的“ 贞” ,似乎与后世女子的贞节观并不相涉。贾谊所说的“ 言行抱一谓之贞” (《新书• 道术篇》),用来解释《谷梁传》的“ 贞” 比较合适。《谷梁传》就是因为伯姬始终如一地信守妇道, 大火烧身、生命垂危而不渝, 所以说她是“妇道尽矣” 。“ 以贞为行” , 也就是以守妇道而不渝为行。所以, 我们不能说《谷梁传》在这里提出的“ 贞” , 与后世的“ 贞妇” 、“ 贞女”之“ 贞” 相同。在战国时期, 社会已经开始注意妇女的贞操, 女子不事二夫已经为社会所赞同。《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载齐桓公事说:“令于宫中:‘女子未尝御出嫁之。’ 此所谓御, 即指与君有性关系而言, 已事奉君主, 即不可再事奉他人。这里面当然有“不事二夫”的意味。《左传》庄公十四年记曰:“ 楚子……遂灭息, 以息伪妇。生堵敖及成王焉, 未言。楚子问之, 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 纵弗能死, 其又奚言?’ 女子从一而终”的思想十分明确。《史记·田单列传》载齐滑王时人王姗之语说“ 忠臣不事二君, 贞女不更二夫。” 已经开始强调女子从一而终。应当说, 女子从一而终的贞节观与三举之教的产生不会相去太远。当然, 在理论上提出“ 贞女不更二夫” , 并不意味着社会就是如此。翻开先秦史籍, 每可以看到婚外性关系以及蒸报的记载, 可见, 先秦人的贞节观是十分淡薄的。《谷梁传》中未提到女子从一而终, 其所说的贞也不是后世所谓的贞节。

《谷梁传》认为, 妇人不能够独自行事, 必有从也” (隐公二年), 必须随从其父、夫、子而行。讲女子“ 必有从也” , 并不是为了严男女之防, 而是为了突出女子“ 从人者”的从属、地位。按照《谷梁传》的妇道, 女子的活动范围只限于家、国之中, 如果超越了这个范围, 就是“ 非正” 。僖公三十一年记:“杞伯姬来求妇。妇人既嫁不逾竟, 杞伯姬来求妇, 非正也。” 求妇并不是不正之事, 由于杞伯姬作为既嫁妇人逾国境, 也就成了不正之事。但《谷梁传》特意指出“ 妇人既嫁不逾竟” 是费解的, 是否未嫁女子可以出境呢?僖公十四年记:“ 季姬及缯子遇于防, 使缯子来朝。遇者, 同谋也。来朝者, 来请己也。朝不言使, 言使非正也。” 这是说季姬与增子在防地相遇而悦, 于是季姬让增子朝鲁请己为妻。这是未婚女子私下交往的事例, 并没有受到《谷梁传》的指责(只说“ 言使非正也”) 。但这是否可以说明《谷梁传》对未婚女子的活动并不那么严格限制, 还是难以确证的。

《谷梁传》文公十四、十五年记单伯与子叔姬通奸之事, 说是单伯淫于齐, 齐人执之,单伯有罪, 叔姬同罪也” 。又说:“ 齐人来归子叔姬。其曰子叔姬, 贵之也。其言来归何也?父母之于子, 虽有罪, 犹欲其免也。 已经认为淫通是“ 罪” , 是不正当之事, 故‘犹欲其免” 。从这一点看来, 婚姻外的性关系, 在《谷梁传》里是不被认可的。

婚姻嫁娶, 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一个社会的婚姻习俗, 可以看出妇女在这个社会中的地位及风貌。

《谷梁传》认为, 婚姻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延续生命, 奉祖宗之嗣。《谷梁传》桓公三年引道:‘ 子贡曰:冕而亲迎, 不已重乎?孔子曰:合二姓之好, 以继万世之后,何谓已重乎?” 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人之事, 而且是两个家族结好之事, 结为夫妇的男子、女子在婚姻中并不只是一个独立的人, 而俨然象征着两个家族, 婚姻成了巩固家族的社会地位、争取盟友的手段。此外, 婚姻的意义还在于生子生女, 延续生命,“ 以继万世之后’ , 用个人的婚姻构成家族的万世永存。两情相悦、男欢女爱, 在儒家伦理中是没有地位的。

 婚姻的年龄, 《谷梁传》定为男子三十、女子二十。“ 男子二十而冠, 冠而列丈夫, 三十而娶, 女子十五而许嫁, 二十而嫁” (文公十二年)。这在一些古书中也可以找到相同的记载。《周礼• 媒氏》曰:“ 令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 《尚书大传》说:“ 孔子曰: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通于织衽纺绩之事, 麟献文章之美, 不若是, 则上无以孝于舅姑, 而下无以事夫养子。” (《周礼• 媒氏》疏引)《周礼》和《尚书大传》都认为婚姻的年龄为男三十、女二十。《大戴礼·本命》从人的生理成熟状况出发来谈婚龄, 《尚书大传》从能够胜任家务等来谈婚龄, 这表明时人巳开始认识到婚姻与人的生理状况以及所能胜任的养老育子的职责之间的联系, 并以之作为他们所构拟的婚龄的理论基础。但这类文献记载, 与人们所注意到的先秦时期的实际婚龄并不相符。《左传》襄公九年记:“晋侯曰: 十二年矣, 是为一终, 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 冠而生子, 礼也。君可以冠矣。” 也就是说十二岁可以行冠礼, 十五岁可以生子。有人认为, 这是国君的婚龄, 一般庶民仍为男三十、女二十。据《国语• 越语》载越败于吴, 勾践令子国中“ 命壮者无取老妇, 老者无取壮妻, 女子十七不嫁, 其父母有罪; 丈夫二十不取, 其父母有罪” 。有人又认为这是越急于生聚, 以速报吴, 所以婚龄早于常制。其所谓常制, 指的是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其实不然。仔细推衍《国语》之文, 可以得知, 壮者娶壮妻, 老者娶老妇, 女子十七而嫁,男子二十而娶, 才是当时常制。《墨子• 节用上》说“ 丈夫年二十, 毋敢不处家;多女子年十五, 毋敢不事人, 此圣王之法也。”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载:齐桓公“乃令男子年二十而室, 女年十五而嫁, 。二者与《国语• 越语》所载的婚龄大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 它们都是颁布的法定婚龄, 在此之前, 婚龄恐怕并无严格的规定。但既作为法令颁布下来, 必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这就是当对社会的婚俗。这些法令不可能脱离婚俗而凭空创造, 而且立者也不可能相去太远。任何习俗, 既已形成, 单凭行政法令是难以改变的。像男子二十而娶与三十而娶, 相差十年, 恐怕是社会难以接受的。因此, 《谷梁传》一所提出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 只能是秦汉时期理论家们的产物, 而不会早于战国以前。至于《尚书大传》所引孔子之语, 说“ 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 , 亦未必真实。《史记• 孔子世家》记:“孔子生鲤, 字伯鱼。伯鱼年五十, 先孔子死。” 《孔子家语》说孔子二十岁生伯鱼, 基本上是可信的。也就是说, 孔子至少在二十岁时已经成婚。《后汉书• 任延传》说:光武帝建武初年, 任延为九真太守。“ 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 各因淫好, 无适对匹, 不识父子之姓、夫妇之道。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二十至五十, 女年十五至四十, 皆以年齿相配。” 其作为婚龄的起点, 也是男二十女十五。据彭卫考证, 汉代男子的初婚年龄, 普遍在十四至十八岁之间, 女子的初婚年龄, 大都在十五岁左右。他统计了三百个例子, 得出的结论是:女子在十五岁左右结婚的占96%(彭卫:《汉代婚姻形态》, 三秦出版社88年版, 88页至90页)。也就是说, 汉代的实际婚龄, 与秦汉儒生所说的“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不相符合。而根据《后汉书• 任延传》的记载, 任延颁布婚龄的目的, 是要移风易俗, 以内地的婚俗改革骆越的陋习, 以正易邪。既作为法令颁布下来, 必然要与汉王朝的法令相符合, 至少不会相去太远。建武初年时接西汉末年未远, 其为西汉流风, 也是可知的。这样看来, 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 并不符合春秋战国以及秦汉时期的实际婚姻状况, 而只能说是秦汉时人所提出的一种理论而巳。

我们在《谷梁传》中所看到的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基本上是相同的, 诸侯之女嫁于诸侯, 大夫之女嫁于大夫。国之大小在婚姻中不太重要, 大国之女有嫁于小国的, 小国之女有嫁为天子之后的。而像诸侯女下嫁大夫, 天子女下嫁诸侯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婚姻既为合二姓之好, 所以《谷梁传》认为不能娶仇家子弟, 仇人非所以接婚姻也” (庄公元年)。庄公二十四年载:“夫人姜氏入。入者, 内弗受也。曰入, 恶入者也。何用不受也?以宗庙弗受也。取仇人子弟以荐舍于前, 其义不可受也” 。认为娶仇家子女,是对父祖的背叛, 所以宗庙也不接受他们的荐舍。《谷梁传》虽然没有《公羊传》中强烈的复仇意识, 但对于仇家的敌视心理还是存在的。

此外, 同姓之间不可通婚。哀公十二年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取同姓也。” 同姓不通婚, 这是《春秋》三传都相同的。

根据《谷梁传》的记载, 婚礼有四仪“ 礼有纳采, 有问名, 有纳征, 有告期, 四者备而后娶, 礼也。” 这是亲迎娶妇之前的“ 礼” 。如将亲迎计算在内, 则为五仪。据《士昏礼》所载, 下达纳采” 、“请问名” , 是先后连续进行的, 实际上是一件事的两个部分,所以有人认为是“一使兼行纳采、问名二事” (贾公彦《琉》)。后人习惯于将纳采、问名分作二仪, 再加上纳吉、亲迎, 这就成了所谓的先秦婚礼四仪。从《谷梁传》、《士昏礼》的记述来看, 它们都是把婚礼分成两个阶段, 成婚以前的相亲、定亲为一阶段, 即由媒使来往为阶段;亲迎、成亲为一阶段, 即由新郎婿亲迎新妇、举行成亲礼的阶段。这些礼仪, 主要是由男方进行的。将《谷梁传》、《士昏礼》所载婚礼进行比较, 可以得知, 前者所载婚礼四仪中没有“ 纳吉” 。郑玄解释“ 纳吉” 说“ (问女之名, 归卜于庙, 得吉兆, 复使使者往告, 昏姻之事于是定。” (《仪礼·士昏礼注》)《左传》僖公十五年载:“ , 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 遇归妹之睽, 史苏占之……。” 伯姬即秦穆公夫人。可见嫁娶之事, 男女两家都要卜筮以求决定。《谷梁传》无纳吉礼, 大概是把纳吉与纳征合二为一,一并进行的。像这样规则地将婚礼归纳、总结, 除了《谷梁传》、《士昏礼》, 在别的典籍中, 还难以见到。《谷梁传》、《士昏礼》所记载的婚礼, 其内容、前后顺序大致是相同的, 可以认为, 它们之间有一个继承的关系。相比较而言, 《士昏礼》比《谷梁传》更完备、更具体而微, 而《谷梁传》之告期, 《士昏礼》作“ 请期” 。告期、请期指的是同一件事, 据《士昏礼》郑玄注, 请期更为有礼一些, 请期遂代替告期而成为这一礼仪之名, 为后世所沿用。从《谷梁传》和《士昏礼》的不同记载, 可以看出这一仪式名称的发展过程。《仪礼》作为礼的规范, 在汉初以及后世所起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如果《谷梁传》此说是在《仪礼》兴起之后而产生, 必定会受到它的影响, 受到它的限制, 也必定会沿袭其成说, 用来支持自己的理论, 而不能有所省略和改变。《谷梁传》和《士昏礼》的不同,决不能用标新立异来解释,只能说明《谷梁传》产生的时代较早, 它未及看到《士昏礼》。

 在《谷梁传》里, 婚礼各项仪式的实施, 都是由一定的人, 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的。它认为:君主的婚仪中的纳币一事, 应该派大夫去做, 君亲纳币, 就违背了礼仪粗范, 非礼也”(庄公二十二年)。君的婚事, 君应该亲迎, 纪君便其大夫逆女, 《谷梁传》认为“ 逆女, 亲者也, 使大夫, 非正也。” (隐公二年)不可以使大夫代君亲迎。成公十四年载:“ 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大夫不以夫人, 以夫人, 非正也, 刺不亲迎也。” 君的新妇,由君亲迎;大夫的新妇, 由大夫自逆。在亲迎的问题上, 《春秋》三传各有其说。《公羊传》是赞成君亲迎的。《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记曰:“ 公如齐逆女。何以书?亲迎, 礼也。” 君亲迎为得礼。大夫亲迎则不可越境。“ 大夫越境逆女, 非礼也,”(《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左传》、《礼记• 檀弓》都认为卿非君命不越竟, 束修之问不出竟, 《公羊传》说大夫越境逆女非礼, 大概也是从这个角度论述的。《左传》是不赞成君亲迎的, 认为应该由卿逆女, 才合于礼。隐公二年记曰:“ 纪裂来逆女, 卿为君逆也。” 《左传》无讥不亲迎之文。《礼记• 哀公问》记孔子言说:“ 古之为政, 爱人为大; 所以治爱人, 礼为大;所以治礼, 敬为大;敬之至矣, 大昏为大; 大昏至矣。大昏既至, 冕而亲迎, 亲之也……合二姓之好, 以继先圣之后, 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 君何谓巳重乎?”孔子首言“古之为政” 以“ 冕而亲迎” 为“ 古之为政” 之极至, 从《礼记》所记鲁哀公之语看, 鲁哀公已表现出对“ 冕而亲迎” 的疑惑。从《左传》的记载来看, 君主几乎没有亲迎的, 所以《五经异义》说《左传》认为天子不亲迎, 诸侯有故, 可以使卿大夫代为亲迎。《春秋》明确记载鲁国君亲迎的, 只有鲁庄公。《春秋》文公四年记曰:“逆妇姜于齐。” 未记逆女者是谁。《左传》认为亲迎者既不是鲁文公, 也不是卿, 而是贱者, 所以《春秋》不载其名。《谷梁传》认为:“ 亲迎而称妇, 或者公与!”也不敢确定是否是鲁君亲迎。只是从君应该亲迎以耳姜氏称妇上推断可能是鲁君亲迎。而如桓公三年“ 公子犟如齐逆女”, 宣公元年“ 公子遂如齐逆女” ,成公十四年“ 叔孙侨如如齐逆女” , 都是卿大夫亲迎, 这可以说明, 在大多数情况下, 是由卿大夫亲迎的。《五经异义》所记载的《公羊传》、《左传》等在亲迎间题上的争论, 颇可以说明诸家学说在这方面的混乱。应当说, 《公羊传》、《谷梁传》纳币、亲迎的论述基本是一致的, 它们都认为亲纳币非礼, 都认为君应亲迎。至于《公羊传新在大夫亲迎上的限制, 则表现了其崇隆君主、削弱大夫权力与地位的企求。

女家送女, 也是亲迎的一个组成部分。《谷梁传》认为:“ 礼:送女, 父不下堂, 母不出祭口, 诸母、兄弟不出阙门。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 母戒之曰:‘谨慎从尔姑之言。’ 诸母般申之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 ”(桓公三年)《谷梁传》所载送女之礼, 与孟子之说相近。孟子说:“ 女子之嫁也, 母命之, 往送之门, 戒之曰:往之女家, 必敬必戒, 无违夫子。” (《孟子• 滕文公下》)可知《谷梁传》之说有所本。送女不下堂, 不出祭门、不出阙门, 大概是当时流行的说法。至于《谷梁传》所说的“ 诸侯之嫁子于大夫, 主大夫以与之” ;天子嫁女于诸侯, 使同姓诸侯主之, 这在三传基本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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